安徽省光学学会章程
(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光学学会,英文名称:Anhui Optical Society,简称:AOS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安徽省光学学会是由安徽省从事激光、光学与光学工程、光电子学及交叉学科的科研、教育、产业、管理等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光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本省及全国光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的指导下,组织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学术交流、科研、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光学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光学事业及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本省有关方针、政策、法令;
(二)组织开展激光、光学与光学工程、光电子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发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三)组织科技人员根据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和本省实际,提出本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发展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充分利用本省在激光、光学与光学工程和光电子学发展优势,促进激光、光学与光学工程和光电子学在工业、农业、生物医学、信息等方面应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咨询活动,出版科技刊物;
(六)负责学会组织建设,自身建设以及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激光、光学与光学工程、光电子学及相关学科事业;
(四)从事激光、光学与光学工程、光电子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的科研、教育、产业与管理;
(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两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从事和支持激光、光学与光学工程、光电子学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议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说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安徽省科协、安徽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6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